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6號
PTDV,101,訴,136,2013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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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尤賴美惠
      賴隆敏 
      黃賴美梅
      賴碧秀 
      賴碧端 
      賴陽華 
被 上訴 人 蔡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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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