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長庚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張宗琦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良平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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