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72號
PTDM,102,附民,72,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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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洪宏安
被   告 陳穎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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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