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洪宏安
被 告 陳穎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