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訴訟文書送達不到。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併繳納聲請費 用新台幣四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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