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17號
PTDM,102,聲,1017,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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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信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信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12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 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 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0 年1 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5 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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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