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成
李燈標
林劉月貴
簡鳳英
陳南光
鄧麗娥
梁淑惠
范雪容
林家展
李文欽
陳素貞
董清潭
謝秀琴
張簡秀蓮
黎氏珠
林秀如
洪麗珍
郭鈴琴
陳美珍
洪意能
王俊翔
林尤雪
李美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建成年籍資料「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記載均更正「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建成年籍 資料「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記載,顯均係誤載,此有被 告李建成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且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