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便利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向原告購買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肆萬 參仟陸佰玖拾肆元,並簽發面額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之支票一紙以為支付,然原 告業已交付貨物完畢,惟屆期將支票提示竟遭退票,且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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