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8號
PTDM,102,侵訴,8,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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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葉昌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胡文奇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少連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性交罪,共肆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乙○○犯強制性交罪,共叁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一、丙○○及乙○○係父子關係,丙○○之母胡沈趁因行動不便 ,故丙○○之妻胡沈秀戀(起訴書誤載為胡沈秀鑾,應予更 正)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即晟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晟光 公司)為胡沈趁自民國99年10月2 日起僱用代號0000000000 號之印尼籍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對照表,下稱甲 ○) 為看護工,在屏東縣萬巒鄉○○村○○路00號住處照顧 胡沈趁之生活起居。詎丙○○、乙○○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利用胡沈秀戀等人外出,且胡沈趁行動不便難以察覺制 止等情形下,違反A女性自主之意願,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99年11月間某日上午8 時至9 時間某時許,A女原在擦拭 丙○○位於屏東縣萬巒鄉○○村○○路00號住處1 樓客廳地 板,丙○○突自後抱住甲 ○胸部,甲 ○立即以手向後打丙○ ○,惟丙○○並不顧A女反抗,再強行抱甲 ○胸部,並伸出 1 隻手撫摸A女下體,將甲 ○褲子強脫至膝蓋處,A女以手 推丙○○用力抵抗,丙○○並不顧A女以手反抗,以其優勢 之體型、氣力,脫下自身褲子後,在客廳桌子上將其生殖器 插入A女陰道,惟丙○○仍未能滿足其性慾,為免遭人發覺 ,竟續承上揭犯意,強行拉A女至房間床上,不顧甲 ○哭喊 著「不要」之意願,壓住A女頭部將其生殖器放入甲 ○口腔 內來回搓動(俗稱「口交」),並射精至甲 ○嘴巴內,再將 其生殖器插入甲 ○肛門(俗稱「肛交」),而以此強暴之方 式,對甲 ○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嗣因發現家中有人進來始 停止上開性交行為,並於事後交付新臺幣(下同)500 元予 甲 ○,且恫嚇甲 ○「不能告訴別人這件事,若是講出來,要 把你送回印尼去」等語;自此迄100 年9 月20日止,以每週 1 至2 次之頻率,利用甲 ○在家中打掃工作之機會,在上開



49號住處內之客廳、廚房等處或強將甲 ○拖至房間,違反A 女性自主之意願,以強行壓住A女,或作勢欲毆打甲 ○方式 ,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來回抽動,以上開強暴、脅迫 方法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42次。
㈡於100 年1 月間某日上午10時許(農曆年前),在上開49號 住處2 樓乙○○房間內,甲 ○原亦在擦拭地板,乙○○突自 後強抱住甲 ○,甲 ○隨即以手反抗,並試圖逃跑,惟遭乙○ ○拉回房內,乙○○違反A女性自主之意願,將甲 ○強壓於 床上,並以其優勢之體型、氣力,以手壓制甲 ○雙手,甲 ○ 因而無法抵抗,復進而將A女壓在床上,強行褪去甲 ○衣褲 ,手抓甲 ○胸部,並將其生殖器插入甲 ○之陰道,以上開強 暴、脅迫方式,對甲 ○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並於事後交付 500 元予甲 ○,且恫嚇甲 ○「不能告訴別人這件事,若是講 出來,要把你送回印尼去」等語;自此至100 年9 月21日止 ,以每週1 次之頻率,利用甲 ○在家中打掃工作之機會,分 別在上開49號住處內之客廳、廚房及房間等處,先自後強抱 住甲 ○,違反A女性自主之意願,不顧A女以手、腳反抗, 以其優勢之體型、氣力,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甲 ○陰道,並 恫嚇甲 ○「不聽話就要送你回去」等語,以上開強暴、脅迫 方法對A女為性交行為34次。
二、嗣至100 年9 月22日,甲 ○因認已可取回來台工作之仲介押 金,乃打電話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955外勞求救 專線求援,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甲 ○告訴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是以,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遽指該偵查中之陳述 不具證據能力。查本案被告丙○○、乙○○及其等選任辯護 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被害人即告訴人A女於



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然查A女於偵訊中已具結證述,且 A女已於本院審理中復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自已充分保障 被告丙○○、乙○○之對質詰問權;本院復查無檢察官在上 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 上開規定,證人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二、證人甲 ○於警詢中所為陳述,為被告丙○○、乙○○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其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 喚到庭具結作證進行交互詰問,因認證人甲 ○於警詢所為之 陳述,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 所定情 形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 該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丙○○、乙○ ○有罪之依據。
三、被害人甲 ○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955外籍勞工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申訴案件錄音光碟、譯文表性質上亦為被 告丙○○、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該證據方法應 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丙○○、乙○○有罪之依據 。
四、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 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 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 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 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 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 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 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屬於傳聞證據之被告丙○○、乙○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審判長提示並告以要旨後, 檢察官及被告丙○○、乙○○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知該證據 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原無證據能力,惟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之過程並無 不適當之情形,且對於被告丙○○、乙○○涉案之事實具有 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乙○○就其等曾與A女發生以生殖器插入 A女陰道內性交之事實固均坦承在卷,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 強制性交犯行,均辯稱:我們與A女間發生以生殖器插入A



女陰道內之性交行為,均係甲 ○主動示好,在兩情相悅下所 發生,是經過A女同意的,沒有違反A女之意願,A女係因 經濟壓力,遂作出不實之指控云云。惟查:
㈠甲 ○係印尼籍人士,於99年10月2 日由被告丙○○之妻胡沈 秀戀聘僱來台擔任家庭看護工,被看護人為被告丙○○母胡 沈趁,看護地址為屏東縣萬巒鄉○○村○○路00號等情,為 被告丙○○、乙○○所不爭執,核與證人胡沈秀戀於警偵訊 中證述、證人即晟光公司之職員蔡裕蘋於警詢中證述情節一 致,並有卷附被害人之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 表、雇主支付薪資明細、外勞居留資料查詢、外僑出入境資 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90-93 頁),堪先認定 。
㈡上開被告丙○○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罪事實,迭據證人A 女於偵訊中證述: 丙○○是在我來台一個月的某一天早上約 早上8 點多至9 點多,我當時在擦一樓家中地板,丙○○就 突然從後面抱了我的胸部,當時我的反應是用手往後打過去 (被害人當庭陳述一半時即流淚無法再陳述),他又再抱了 我一次胸部,他就用一隻手伸進去摸我的下體,(被害人停 頓無法再繼續陳述)之後他就脫了我的褲子到膝蓋處,我有 推他並用力抵抗,我身體還因此撞到了桌子,他就脫了他自 己的褲子之後他就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當時是在客 廳桌子上對我強制性交,在客廳桌子做完後,他又拉我到房 間的床上,把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嘴巴,我就一直喊不要( 被害人情緒不穩當庭一直哭喊著: 「我不要。」),當天在 房間內,他是站著壓著我的頭要我幫他口交,他有射精到我 嘴巴內,後來他就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門,這是同一天 的事(被害人停頓,因回想過程過於難過無法再繼續陳述) ,後來他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門後,發現家中有人進來 再出去,他就趕緊穿衣服出去了,他有用國語向我講不能跟 他太太講不然要把我送回印尼,我心中很害怕,過程中我有 抵抗,但是我沒有辦法,當天家中沒有人在,我無法計算至 我報案之前,丙○○共性侵我幾次,只是我能記得是每個星 期大約1-2 次,地點都是在家中,我每次都是有抵抗,但他 都把我拖到房間,在報案前遭丙○○最後一次性侵是在100 年9 月20日的早上8 、9 點間,地點是一樓吃飯的廚房,當 時家中沒有人,我在清理廚房,丙○○突然跑出來就壓我在 廚房的地上,他在地上就脫了我的褲子,就用他的生殖器插 入我的陰道,那一次我有反抗但也是沒有辦法,丙○○那一 次是沒有打我,不過有一次丙○○作勢要打我但沒有打我, 他生殖器插入後,家中養的狗就在叫,他就以為有人來就穿



褲子跑了,當時性侵完後他也沒有對我說什麼就走了等語( 見100 他1409號卷第20-26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之 前常常與丙○○發生性交行為,但次數不記得,丙○○與我 發生性關係,有時候一個禮拜1 次,有時候一個禮拜2 次, 他們要什麼時候就什麼時候,我都是被威脅的,丙○○說: 「如果沒有的話,我就要被送回印尼。」第一次與丙○○發 生性行為時,我有拒絕反抗或喊叫,用英文喊說: 「to hel p me」,就是幫忙我的意思,平常丙○○跟我講喜歡我。我 之前在100 年9 月28日第一次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製作筆錄時,有說99年11月剛到雇主家中時,第一次與丙○ ○發生性行為時,丙○○將性器官插到我的陰道內,他怕我 懷孕,就射精到我口內,他沒有戴保險套等語,所述實在, 向外勞專線請求幫助時,我說有受到雇主家人的騷擾,是指 老闆不好,對我性行為,還有對我性騷擾,之前在檢察官面 前所述實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89-97 頁背面)。衡諸證 人A女就被告丙○○如何對其強制性交及第一次、最末次發 生之時地、方式、發生頻率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之陳述明 確,苟非身歷其境,焉能為此鉅細靡遺之陳述?參以甲 ○於 偵訊中、本院審理時時常當庭痛哭而無法繼續陳述、哭喊著 「不要」、情緒激動、作嘔之情狀(見100 年他字1409 號 卷第20-26 頁、本院卷第91-96 頁),及證人A女本係精神 狀況正常、能正常工作之人,此情為被告丙○○、乙○○所 不否認,惟於本案事發後常出現精神崩潰、裸露身體、自殺 傾向等嚴重異常行止,甚至需急診住院治療等情,另據證人 即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人員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A女離開雇主,警察即將A女安置在我們的安置中心即天主 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由我們輔導甲 ○的生活,甲 ○剛來的 時候,有給我們看手機錄音、錄影,我們將這些資料copy 到光碟片,她一直說她有證據在她的手機裡面,她很在乎那 份資料,我們有帶她去將資料copy成光碟,她很擔心手機的 照片會被刪掉,我們協助甲 ○找到新的2 個雇主,但是她去 2 個雇主那裡,都只有去一天就哭鬧說不要去了,她說她會 想到她之前在雇主那邊被欺負的情形,甲 ○後來因為都要來 出庭,只要來出庭,甲 ○精神就不好,甲 ○有去看醫生,甲 ○認為大家都不信任她,不相信她的話,所以有一天甲 ○就 精神崩潰,會哭會鬧,會講一些話讓全部的室友不能睡覺, 開庭之前,甲 ○會情緒不好,有時會跑去頂樓那邊,大家就 跟著上去,我上去的時候,神父跟我說她想跳下去,甲 ○都 坐在欄杆上,我們上去會抱著她,她說她沒辦法呼吸,所以 她去上面透氣,她一直跟我說是家裡的一個老闆娘即雇主,



她說老闆娘說甲 ○是神經病,說甲 ○喜歡她老公。甲 ○在我 們那邊有好幾次都想要自殺,因為我們是透天的房子,她跑 到頂樓那邊一直想跳下去,她上去的時候,她想跳下去,我 們有跟著她上去,再勸她下來,甲 ○有時會精神崩潰,會哭 ,甲 ○一直跟我們說你們說我是神經病,說我喜歡你老公, 你們才是神經病,這是精神狀況不清楚的時候會跟我們這樣 說,甲 ○在開庭過好幾次後會全身脫光,精神崩潰,我們就 送她去凱旋醫院,甲 ○每次出庭回來心情都很不好,出庭回 來後,我們看她很擔憂,會比較安靜不講話等語(見本院卷 第120 頁反面至122 頁),而證人A女於身心狀況不佳時就 診之病歷亦載有: 「疾病簡史: …個案第一次發病是在24歲 ,當時主要症狀有情緒激動、自殺(傷)行為,初始發病原 因為工作壓力、人際關係問題,個案第一次到本院求診是在 101 年5 月26日,當時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伴有混合性情緒 特徵,這次住院是因為自殺意念,由警消陪同於101 年5 月 26日被帶到本院急診再轉住院治療。患者由119 、警察送達 ,家屬陪同(關係: 社工員)來院,送來急診的原因,因為 被雇主的公公、先生及兒子長期性侵,導致身心受困惱,目 前性侵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現被安置在庇護所,因近日會突 然跑到樓頂,半夜無法入睡,會突然大聲喊叫,有至身心科 就診,效果不彰,常會想到以前的雇主太太,表示很害怕, 有出現想跳樓的行為,常會感覺有人在說他壞話,情緒會焦 慮、害怕,經醫師診治後入5C018 床。」、「…患者於101 年7 月1 日晚上11時5 分由警消人員及朋友陪同來院,據朋 友表示病人長期遭受雇主公公、丈夫、兒子性侵以致身心受 困惱,…近日因頻裸體、自語厲害、又哭又叫、…無法入眠 ,故來院求診,於看診時病人情緒躁動不安,表情惶恐、無 助,注意力無法集中,言語對話欠連貫、欠切題、話量多、 自語厲害、對空比劃,無規則服用精神科用藥…經醫師診治 後予針劑HaldollAMP,Neuropam lAMP 肌肉注射,於101 年 7 月2 日凌晨0 時25分入5C027 床。」、「本次於101 年7 月1 日晚上來院,由119 及2 位同為外籍幫傭之朋友陪同至 急診,…據患者朋友表示,自101 年6 月29日當日開始患者 有混亂言談及行為,會將衣服脫光光到處跑,話多,言談不 連貫,自言自語,又哭又笑等不適切情緒,據患者朋友表示 多次提及過去被雇主欺負之情形,2 日未睡,活動量增加, 因上述情形送至本院,經評估後建議住院,患者同意後入5C 027 床。」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 年4 月15日高市 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病歷資料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2-70 頁),顯見甲 ○事後身心受創甚為嚴重,



益徵證人A女所指證被告丙○○以強暴、脅迫方法違反其意 願對其性交情節應非子虛,堪以採信。
㈢上開被告乙○○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A 女於偵訊中證述: 我不記得乙○○第一次性侵我的日期,約 是我到台灣工作了2 、3 個月後,是在丙○○性侵我後乙○ ○才性侵我的,第一次是在上午10點左右,我在2 樓乙○○ 房間幫乙○○擦地板,乙○○本來不在房間,後來好像是自 田裡回來,乙○○自後面抱著我的胸,我有用手反抗,我有 試著要跑掉,但是乙○○拉我回房間內,乙○○就壓我到床 上,我已經沒有力量反抗,他壓著我2 隻手在我的2 側,他 就拉我身上的衣服到我胸口上並且拉我的內衣上去,他就抓 我的胸部,又脫我的褲子(被害人低頭無法再陳述),乙○ ○脫我的褲子到膝蓋,乙○○沒有穿上衣是穿有鬆緊帶的短 褲,因為他每次工作回來都是把工作服脫在樓下再上樓,乙 ○○就抽出他的性器官,他就戴保險套插入我的陰道,就玩 到自己爽了才停止,後來乙○○到洗手間,乙○○有向我說 不能跟他太太講,若是有向他太太講他就要把我送回印尼, 我不記得乙○○共性侵我幾次,但每個星期大約是一次,地 點都是在樓上,有時是在2 樓客廳有放電視的地方,有時是 房間,乙○○最後一次性侵我的時間是21日約上午10點,地 點是在2 樓放電視的地方,當時我在作清理的工作,乙○○ 一樣是自田裡回來,他就直接從後面抱我起來到2 樓的電視 前的沙發,他就脫了我的褲子,他就把他的生殖器插到我的 陰道,我當時有反抗,我有喊太太,但是太太沒有聽到,太 太當時也不在家,乙○○當時沒有戴保險套是射精在我胸口 ,後來因為好像是乙○○的太太回家有狗在叫,乙○○向我 講不可以向太太講,當時乙○○已經是射精完了,每次他跟 我發生性關係都是強迫我的,做完那件事後他就會給我錢, 給500 元,我有收下,他有給我就收,因為那時我很混亂所 以收下等語(見100 他1409號卷第20-26 頁、100 少連偵96 號卷第94-98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陳: 乙○○有跟我講喜 歡我,我有與乙○○發生性關係,第一次與乙○○發生性行 為時,乙○○的母親並沒有在後面洗衣服,乙○○先拉我到 樓上,(證人嘔吐)乙○○有自己戴保險套,要射精時又把 我帶到浴室裡面才射精,乙○○說這樣不會懷孕,我向警察 稱乙○○把我拉回來,把門關起來,乙○○就把我的身體壓 住,脫掉我的內褲,確實有此事,過程中我有反抗或尖叫、 拒絕,乙○○與我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有時候有給我500 元 ,每次與乙○○發生性行為都是乙○○威脅、強迫我,乙○ ○有說如果不聽從的話,要送我回印尼,我向警察稱後來乙



○○也是用同樣的方式,大概一個星期一次對我性侵害實在 ,乙○○之前在警訊中稱是我先用胸部觸碰他、勾引他乙情 不實在,我向外勞專線請求幫助時,所說有受到雇主家人的 騷擾,是指老闆不好,對我性行為,還有對我性騷擾,之前 在檢察官面前所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第92-97 頁),衡諸 證人A女就被告乙○○對其強制性交之過程、方式及第一次 、最末次發生之時地、發生頻率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之陳 述詳細,及其於偵訊中、本院審理時時常當庭情緒崩潰之脫 序情狀(見100 年他字1409號卷第20-26 頁、本院卷第91-9 6 頁),再參以上開證人A女於本案事發後常有嚴重異常行 止,甚至需急診住院治療,且於經轉介至新雇主時,時常因 回想起在被告丙○○、乙○○家之遭遇而無法適應工作等情 ,倘甲 ○係自願與被告乙○○為性行為,何以身心受創會如 此嚴重?足認證人A女所述,應非憑空杜撰,而係基於親身 之經歷所為事實陳述。
㈣關於被告丙○○、乙○○辯解之判斷:
⒈被告丙○○、乙○○均以:甲○係自願與我們為性行為等語置 辯,然依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以: 甲 ○剛來的時候, 有給我們看手機錄音、錄影,我們將這些資料copy到光碟片 ,甲 ○一直說她有證據在她的手機裡面,她很在乎那份資料 ,我們有帶她去將資料copy成光碟,甲 ○很擔心手機的照片 會被刪掉,我們提供吃住及心理輔導,並協助甲 ○找到新的 2 個雇主等語(見本院卷第121 頁),倘告訴人甲 ○與被告 丙○○、乙○○係基於合意而為性行為,則於雙方你情我願 之情形下,何以甲 ○要積極蒐集與保全證據,甚且擔憂證據 遭刪除湮滅?而告訴人甲 ○於印尼係有家室之有夫之婦,此 據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 ,若告訴人甲 ○係自願與被告丙○○、乙○○長期為性行為 ,並為賺取每次性交易結束後500 元之報酬,就此本僅為雙 方知悉而其他人不知之隱密性行為,告訴人甲 ○在其他人尚 未發覺前,對於此關乎自身名節之情,自會予以隱匿,而非 加以張揚訴諸檢警,然告訴人甲 ○卻在其他人均未察覺前即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訴遭性侵之情,顯見告訴人甲 ○係因 在長期遭受性侵下,為免再繼續遭被告丙○○、乙○○之性 侵,乃提出申訴,以停止被告丙○○、乙○○之反覆性侵行 為。復參以上開告訴人甲 ○事後之身心受創情形,及於偵審 程序陳述時無法掩飾之悲傷、激動情緒,實難認告訴人甲 ○ 先前係自願與被告丙○○、乙○○為性行為,復酌以被告丙 ○○、乙○○於偵訊中即經由其等辯護人與告訴人甲 ○達成 和解,並由被告丙○○、乙○○之選任辯護人匯款30萬元予



告訴代理人,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匯款資料各1 份可稽 (見100 少連偵96號卷第120-122 頁、本院卷第114-116 頁 ),惟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丙○○、乙○○對其為 性交行為均係出於強迫之重要基本事實仍為相同之證述,是 堪採信被告丙○○、乙○○確已違反甲 ○之意願而與之性交 無訛。
⒉被告丙○○、乙○○固均辯稱:甲○係因迫於龐大經濟壓力下 ,為向其等要錢,始提出上開指控云云,惟依被告丙○○、 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承:甲○於報案後即離開,事後 即未再與其等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而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經問以與被告丙○○、乙○○和解之事時, 呈現情緒不穩之情狀,並證陳: 是丙○○、乙○○要和解的 ,因為我希望回印尼,才簽和解書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反 面、96頁反面),可知甲 ○於報案後,即未再積極主動與被 告丙○○、乙○○為任何聯絡,而本案之和解係被告丙○○ 、乙○○委請其等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匯款至甲 ○之告訴 代理人蔡淑媛律師帳戶,有被告丙○○之陳報狀暨所附跨行 匯款書、帳戶及簽收資料各1 份可稽(見本院卷第114-117 頁),苟甲 ○真係欲藉司法程序索取高額和解金,則甲 ○於 報案後,自可對被告丙○○、乙○○獅子大開口,主動出面 向被告丙○○、乙○○索討和解金,惟甲 ○於報案後,即未 再與被告丙○○、乙○○為任何聯繫,且本案和解亦係由被 告丙○○、乙○○主動提出,甲 ○係立於被動消極立場,足 認甲 ○並非為求一己之經濟上利益,而提出告訴,再參諸證 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A女離開雇主,警察即將A女 安置在我們的安置中心由我們輔導甲 ○的生活,甲 ○在我們 那邊無收入,政府只會提供她吃住,沒有零用金,我們協助 甲 ○找到新的2 個雇主,但是她去2 個雇主那裡,都只有去 一天就哭鬧說不要去了,她說她會想到她之前在雇主那邊被 欺負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至122 頁反面), 可知甲 ○於報案後即遭安置,並無何收入,且因存有心理障 礙而無法適應新工作,苟甲 ○真係迫於經濟壓力而為不實指 控,則其於安置期間因無收入,自得於新雇主處另謀工作收 入,以獲取更多金錢收入,惟其於經安置後,經接連轉介至 2 新雇主處,竟均因心理障礙,無法勝任工作,致無從再賺 取工作薪水,足見甲 ○係因為停止被告丙○○、乙○○長期 對其之性侵行為,始提出申訴,並非為向被告丙○○、乙○ ○勒索高額和解金始提出告訴,又倘甲 ○先前係為謀錢財而 於兩情相悅下與被告丙○○、乙○○為性行為,則甲 ○既係 自願為之,當不致有身心受創情形,於報案經安置後,更可



於安置期間,經安置中心轉介至新雇主時,積極工作而賺取 更多薪水,惟甲 ○竟皆因憶及在被告丙○○、乙○○家遭遇 ,而無法再為工作謀生,益徵甲 ○所述,被告丙○○、乙○ ○均係違反其意願而對甲 ○強制性交之情,信而有徵,被告 丙○○、乙○○所辯,顯無足採。
⒊被告丙○○、乙○○雖或辯稱:A女既然指稱其自99年起遭 受丙○○、乙○○性侵,竟遲至100 年9 月22日始提出本案 告訴,在此期間,均未對仲介公司或雇主家人為任何申訴, 又仍繼續在家中工作,顯見A女之指訴不可信云云。惟查證 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向任何人提及他們3 人對我性 侵之事,因為我害怕,我來台灣工作當時有貸款,在仲介公 司有押金,若是作滿了就會還我押金,我怕說了出來,工作 會沒有作滿,押金就不會還給我,而且我害怕我講了出來會 被送回印尼沒有工作,我也不敢向仲介講,因為我想向仲介 講是沒有用的,而且我在想若是向仲介講一定會把我送回去 ,我的押金就無法還我了。我會打1955是因為一年已經過去 了,我的押金扣給仲介部分差不多已經過了,可以拿回我的 押金了,我到現在才報案是因為我的押金已經可以拿回來了 ,我打電話給1955,我把當時的事解釋給接聽電話的人聽, 第一次我打1955時是在二星期前,這次我打時我有向那個人 說不可以向老闆娘講因我還有一年的押金會拿不回來,接電 話的那個人有問我的護照號碼,當時我是帶著阿媽在公園用 我自己的手機打的,我打了很多次1955,我都有把事情講出 來,但我之後有向1955的人說不可以講出來,我只是說出我 的壓力,最後一次打1955有問護照號碼,是因老闆娘接到仲 介公司的電話說老闆娘的先生跟兒子都性侵我,老闆娘有問 我是否有此事,我說有,當時太太聽到我回答有時,太太就 向我說打電話給1955這件事當作沒有發生過等語(100 他14 09號卷第20-26 頁),衡諸在我國工作之外籍勞工,其家境 多半窮困,在臺工作所得,為其在本國家庭之重要經濟來源 ,為確保該收入,外籍勞工因此忍受較為惡劣之工作環境, 且初入境臺灣工作時,會受仲介公司扣除較高比例之薪資作 為仲介及手續費用,扣除比例則隨時間遞減,是以A女為圖 能繼續在臺賺錢養家,又為外籍人士,並非通曉國語或我國 法律、國情、文化之人,是即便遭被告丙○○、乙○○性侵 害,然在聽聞被告丙○○、乙○○恫稱倘告知他人將予解聘 遣送返國等語後,為恐被告丙○○、乙○○付諸實行,在面 臨被告丙○○、乙○○以其經濟弱點為要脅之情形下因此懼 怕其申訴不能為被告丙○○、乙○○家人或仲介公司人員所 採信,或因此不能繼續留在臺灣工作,而不敢向他人反應或



主張其權利,甲 ○選擇默不作聲隱忍承受,尚非與常情有違 ,並不能以A女隱忍未向他人求援,即反面推論其並無遭性 侵之情形。
⒋被告丙○○復辯以:甲○平常都會打電話給我主動示好,表示 愛意,甲 ○係自願與我為性行為云云,查告訴人甲 ○固有打 電話予被告丙○○乙情,有亞太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查詢結果(見100 他1409號卷第30-31 頁)、被告丙○○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100 少連偵96號卷 第73-88 頁)可徵,惟告訴人甲 ○打電話予被告丙○○之原 因係因被告丙○○之母胡沈趁身體不適,告訴人甲 ○乃聯絡 被告丙○○處理,而被告丙○○平日亦會主動向告訴人甲 ○ 表示愛意乙情,業據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證以: 在丙○○ 外出時打電話找丙○○是因為阿嬤生病,打電話的次數忘記 了,沒有打給老闆娘是因為老闆娘沒有電話。丙○○平常會 跟我說喜歡我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94頁反面),告訴人 甲 ○既係受僱照顧行動不便之胡沈趁,而於家中無其他人在 時,胡沈趁若有身體不適情形,告訴人甲 ○身處異域,人生 地不熟,語言不通之情況下,僅能請胡沈趁之子被告丙○○ 送醫處理,亦符常情,是尚難以告訴人甲 ○與被告丙○○間 通聯情形,逕予推論A女係對被告丙○○有男女愛慕之情而 二人係合意發生性交之行為。
⒌被告丙○○復再辯稱:甲○前後就於性行為結束後是否有收錢 一事陳述不一,足認其所述不實云云,而被告乙○○則辯稱 :甲○就於性行為時,乙○○有無帶保險套一事,前後證稱不 一致,所述顯屬不實云云,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 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以何者為可採,法院原 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 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 參照)。苟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 非不得予以採信。況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害人就同一被害事 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被害人在各次訊問時, 是否均能作精確的陳述,因被害人主觀上所具備記憶及描述 事物的能力而有不同,甚至與訊問者訊問之方式、態度及被 害者臨場之情緒亦有關聯,其陳述再透過不同紀錄人員之紀 錄,在筆錄的記載上呈現若干差異,實屬無可避免(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A女於 100 年9 月28日偵訊中證述: 他們都有試著拿錢給我要我閉 嘴,但我都沒有接受等語(100 他1409號卷第22頁),於10 1 年3 月27日偵訊中陳述: 丙○○與我發生關係後有拿錢給 我,但是我從來沒有拿過,我不知道他拿多少錢給我。我平



日稱呼乙○○哥哥,做完那件事後乙○○就會給我錢,給50 0 元,我有收下,他給我就有收,因為那時我很混亂所以收 下,他都是發生關係後直接拿給我,約是4 、5 次,乙○○ 剛開始是沒有給,後來5 次是沒有給等語(見100 少連偵96 號卷第95-96 頁),然甲 ○係自99年10月間起至100 年9 月 間長期以每週1 至2 次之頻率分別遭被告丙○○、乙○○性 侵,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實難期甲 ○就各次與被告丙○○、 乙○○為性行為後,被告丙○○、乙○○是否有給錢一事記 憶清楚並證述明確,且就被告丙○○、乙○○是否於與甲 ○ 為性行為後給錢一事,要與被告丙○○、乙○○為強制性交 之構成要件事實無關,是證人A女就有無給錢等部分細節, 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疏失,或因並非其主導、決定而未能注 意、記憶,尚屬人情之常,自不能以證人A女上開證述之細 節稍有不同,即認其證述具有明顯瑕疵,而認全不可採信, 另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我在100 年9 月28日第 一次警詢筆錄中,稱乙○○在2 樓房間從背後抱住我,我反 抗跑掉,乙○○把我拉回來,把門關起來,把我的身體壓住 ,脫掉我的內褲,後來乙○○就把他的性器官拿出來,射精 射到保險套內乙情實在,第一次與乙○○發生性行為的時候 ,乙○○自己有戴保險套(證人嘔吐),……我不知道乙○ ○到底有無戴保險套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95頁反面至96 頁),證人甲 ○就與被告乙○○第一次為性行為時有無帶保 險套之細節,固有陳述不清之情事,然此或因時間間隔過久 而不復記憶,或因並非其主導、決定且於遭性侵時情況混亂 而未能注意、記憶,亦符常情,不足彈劾證人甲 ○上開證詞 可信度,亦不影響本院就被告丙○○、乙○○犯罪事實存否 之認定。
⒍被告丙○○再辯以:甲○若係所述實在,何以不願接受測謊? 且經檢察官告以本件是重罪,應據實陳述後,竟態度消極而 不願再提告,所指述之情節誠屬有疑云云,然於法治國自主 原則下,是否接受測謊本為個人之權利,個人得以權衡利害 關係而決定是否接受測謊,尚難以告訴人甲 ○不願接受測謊 遽認其所述不實,而證人甲 ○於偵查中最後一次偵訊中證陳 : 「(檢察官請通譯告知本件是重罪,應據實陳述。(問: 是否了解檢察官所講的?)答:讓我去坐牢也好。(問:你 是否願意接受測謊?)答:我可能在人生的道路上作不好要 去坐牢。(問:本件是否願意接受測謊?)答:我很冤。( 問:本件你在屏東少年法院是否有同意測謊?)答:不管他 們再傷害,請讓我去工作養我的小孩。(問:但本件已進入 法律程序了有何意見?)答:請給我工作,就讓天知道就好



了。(問:本件係因被害人自己提出的告訴且本件是公訴不 是不告就可以結束了,本件還是要查清楚的?)答: 我不要 告了,我要安心工作去養我的小孩。若是這樣(測謊)我就 不要講了,我要靜靜的,我不要講了,我希望到這裡就好了 ,我要靜靜的去工作,感到痛的是我,我要靜靜的工作安靜 的生活。(問:你的意思是不願意接受測謊?)答:夠了, 我不想說了,不管了我不要了,不管他們要怎樣去作,人活 在世界上就讓上天安排處罰他們的罪,我只要好好的工作拿 到薪水給家人。(當庭哭泣不已)夠了我不要說了,我想工 作了。」等語(100 少連偵96號卷第96-97 頁),於本院審 理中經問以為何不願測謊一情時,則答稱: 因為會有很多問 題(見本院卷第90頁及反面),佐以上開證人丁○○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可知告訴人甲 ○於出庭前會有脫衣裸身之脫 序行為,開庭結束後均有心情不佳狀況,且認為大家均不信 任甲 ○所述,是證人甲 ○上開拒絕接受測謊及消極態度,或 係因一再接受警偵訊,身心已飽受折磨,而不願再接受訊問 所致,尚難以此即認甲 ○所述不實。
⒎被告丙○○又辯稱: 依甲 ○自書之手稿,可知甲 ○對丙○○ 心存愛意,且有向丙○○要錢、手機門號卡之行為,可知甲 ○係自願與丙○○為性行為云云,然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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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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