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64號
PTDM,101,易,364,201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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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韓生
      郭智輝
      李偉杰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被   告 張慶志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周先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2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二頁倒數第八行、第十頁倒數第四行、第二十五頁第二行「屏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恆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書記官製作之正本第2 頁倒數第8 行 、第10頁倒數第4 行、第25頁第2 行內關於「屏東」之記載 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 自應更正為「恆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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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