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33號
ILDV,102,司促,4233,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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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蕭敏真(原名蕭美玲、蕭均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美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53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23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9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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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