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淯蕙(原名張玉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淯蕙(原名張玉瑾)於091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3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214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39,85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57元整及違約金1,1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857元整自09
3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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