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83號
ILDV,102,司促,4183,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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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淯蕙(原名張玉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淯蕙(原名張玉瑾)於091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
  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3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214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39,85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57元整及違約金1,1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857元整自09
  3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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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