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10號
ILDV,102,司促,3810,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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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詹勳萍
債 務 人 詹琍硯(原名詹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詹 琍硯(原名詹靜茹)籍設花蓮縣吉安鄉,此有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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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