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53號
ILDV,102,司促,3653,201307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宜諠
      曾麗珠(原名曾于平)
一、債務人林宜諠曾麗珠(原名曾于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宜諠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曾麗
  珠(原名曾于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
  計新臺幣106,9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宜諠本息繳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1,00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曾麗珠(原名曾
  于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林宜諠、曾│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1001 │麗珠(原名│1月01日起  │6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曾于平)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林宜諠、曾│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41001 │麗珠(原名│2月02日起  │6月27日止  │一八三    │
│  │元  │曾于平)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6月28日起  │8月01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8月02日起  │      │五六六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