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巨
被 上訴人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不當得利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58,9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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