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游金雄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黃景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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