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3號
ILDV,101,司執消債清,3,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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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周綮揚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崑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其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本院於102年6月4日以101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債 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金額 ,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附表所示財產返還債務 人」為處分方法。經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新臺幣(下同)金 64,037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64,037元。經 核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 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 通知匯款函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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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