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方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方生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洪方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本案業已審結,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佩 玲
法 官 張 淑 華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