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
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耕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 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8,088,211 元,扣 除財團費用(含保留待債權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代位訴 訟確定前將支出之部分),尚餘7,008,645 元可資分配,經 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 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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