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74號
SLDV,102,除,374,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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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即熊貴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程春正
訴訟代理人 王嘉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2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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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