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號
SLDV,102,重訴,14,2013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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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怡雯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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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