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1號
SLDV,102,醫,1,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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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李湘晴
訴訟代理人 曾冠銓律師
被   告 陳俊宇
      蘇文麟
      三軍總醫院設同上
上列一人  孫光煥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嘉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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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