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李湘晴
訴訟代理人 曾冠銓律師
被 告 陳俊宇
蘇文麟
三軍總醫院設同上
上列一人 孫光煥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嘉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