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77號
SLDV,102,訴,977,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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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萍
被   告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瑤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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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