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0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一一九九、一一二0一、一一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連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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