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0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一一九九、一一二0一、一一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連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通知,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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