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9號
SLDV,102,補,789,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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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吳世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景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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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