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前
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
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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