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
壹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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