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熊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謙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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