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林曼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哇喜果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朱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
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肆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