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 告 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Denison Hibbard
被 告 江錦陵
陳智航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柒
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2 年5 月28
日美金匯率1 :30.11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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