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紀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求、魏榮治、魏滿重、魏阿滿、魏金燕、魏
秀勤、魏金團、魏張來富、魏麗慧、魏麗貞、魏麗慈、莊光明、
莊光華、莊光映、阮莊光子、莊美玉、莊皓捷、莊舒涵、詹美省
、陳禎祥、陳志昌、陳志銳、陳斯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
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8,000
元×原告應有部分24/820=1,108,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