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72號
SLDV,102,補,672,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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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紀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求魏榮治魏滿重魏阿滿魏金燕、魏
秀勤、魏金團魏張來富魏麗慧魏麗貞魏麗慈莊光明
莊光華莊光映阮莊光子莊美玉莊皓捷莊舒涵詹美省
陳禎祥、陳志昌、陳志銳陳斯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
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8,000
元×原告應有部分24/820=1,108,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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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