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24號
SLDV,102,簡上,24,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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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杜航生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宏相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本院內湖簡易庭101 年度湖簡字第1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提起反訴,本院於102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杜航生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佳麗建 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 月12日下午5 時 宣判。惟查,是日適逢蘇力颱風侵臺,臺北市政府即宣布自 同日下午2 時起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 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 延展至同年月15日下午5 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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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