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隆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
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叁
拾伍萬貳仟伍佰元(計算式:6,552,500 +93,800,000=10
0,352,500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動產附表所示2 筆土地、動產附表所
示4 部車輛之估算現值,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清冊」部分,聲請人請說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
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
,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㈣「債務人清冊」部分,聲請人請說明各該債務之清償期、有
無擔保或利息之約定等情,並提出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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