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7號
SLDV,102,消債更,7,2013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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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黃大昌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1.本院前命債務人提出民國98年4 月收入減少致無法履行協商還 款金額之證明文件,債務人雖於102年4月2 日陳報狀略稱:「 ... 且父親申請看護以致於支出增加... 」等語,惟並未提出 諸如申請看護等申請文件或支付費用等相關文件,是請債務人 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2.債務人102年2月19日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100年 度任職元新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萬3,000 元,惟債務人之台灣銀行存摺顯示其於100年6月27日、同年8 月9日、8月24日、9月16日分別以9萬至10萬元買進黃金,再分 別回售,債務人既於98年4月因無力繳交協商款項而毀諾,是 債務人應說明前揭買進黃金之款項來源,並提出黃金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現有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參辦。



4.債務人應提出勞、健保繳費單據,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如何負擔 黃金城、黃陳曉蘭之勞、健保或國民年金費用。5.應受扶養人黃金城、黃陳曉蘭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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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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