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劉秋柔即劉如環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應受扶養人王榮彬、王伯榮有無請領教育補助。⒉提出劉心驊、劉如玲、劉定凱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與債務人如何分擔扶養母親林 素鑾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薪資自96年至99年3 月間每月扣除合庫貸款萬餘元 之原因為何。
⒋提出88年7 月28日以債務人之子為被保險人向台銀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投保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之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