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629號
SLDV,102,司繼,629,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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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陳雨青
      陳定和
      蕭淑慧
      蕭淑芬
      蕭依萍
      蕭美貞
聲 請 人 彭姵琦
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
      彭金勇
聲 請 人 蘇奕安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蘇龍華
上八位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陳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定和陳雨青為被繼承人陳俊 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亦即內 湖區戶政事務所,民國102 年4 月24日死亡)之姪子、姪女 ,聲請人蕭淑慧蕭淑芬蕭依萍蕭美貞為被繼承人之外 甥女,聲請人彭姵琦蘇奕安分別為聲請人蕭淑慧蕭淑芬 之子女,爰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姪女、外甥女、 外甥女之子女,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依前揭規定,其依法並無繼承權可言,其聲請拋棄繼承 請求備查,即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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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