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司繼字第381 號
聲 請 人 林信良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山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
00號3 樓)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