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511號
SLDV,102,司票,3511,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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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
  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
  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陳明欲請求數額,因聲請狀狀面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聲請狀內聲請之事項
  則記載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佰元。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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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