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
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
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陳明欲請求數額,因聲請狀狀面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聲請狀內聲請之事項
則記載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佰元。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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