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
㈡相對人統賀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黃昌曰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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