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18號
SLDV,102,司拍,118,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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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郭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即債務人銳智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 月15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 年1 月17日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債務人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1 月13日 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 元及美金 33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即債 務人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2 年4 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 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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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