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0年度,1364號
TCEM,90,中簡,1364,200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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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二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甲○○於偵查中經傳喚雖未到庭,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有(一)、告訴人代 理人張宗杰之指訴。(二)、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 登記申請書 (以上均為影本)、客戶分期付款記錄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二倍為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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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