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子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 19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 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 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