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27號
SLDM,102,聲,927,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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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守鳴
具 保 人 張琬琳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
案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琬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琬琳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守鳴犯竊佔 案件,經依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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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