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26號
SLDM,102,聲,926,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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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西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林西益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2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12月22日以 100 年度台上字第71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洗錢 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6 日以100 年度金訴字第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101 年11月8 日判決確定, 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2 年度聲字第477 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7 月5 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 6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5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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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