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14號
SLDM,102,聲,914,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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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隆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柒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 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 項 、第2 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強制戒治後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訛。至該案中扣案之海洛 因2 包(驗餘總淨重1.71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 淨重0.0923公克),分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 ,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 年5 月 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01 年5 月3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卷第56頁、第48頁 ),扣案物分別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 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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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