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06號
SLDM,102,聲,906,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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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寬
      陳其松
      劉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鋸子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朝寬陳其松劉武昌涉犯竊盜乙案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1 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扣案 之鋸子1 支為被告劉武昌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上開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1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鋸子1 支,為被告 劉武昌所有,供其與另外二名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劉武昌坦認在卷(偵卷第79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 官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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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