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張美紅 江美慧 陳靖二 陳政雄 何廷葳 許金春 許詹美惠 謝美惠 陳春里 陳淑純 詹舒敏 賴瑤倫 陳瑜芬 朱若安 劉碧圓 郭枝華 邱振富被 告 楊靜柔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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