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49號
SLDM,102,審附民,49,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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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張美紅
      江美慧
      陳靖二
      陳政雄
      何廷葳
      許金春
      許詹美惠
      謝美惠
      陳春里
      陳淑純
      詹舒敏
      賴瑤倫
      陳瑜芬
      朱若安
      劉碧圓
      郭枝華
      邱振富
被   告 楊靜柔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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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