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02年度,2號
SLDM,102,審訴緝,2,2013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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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炎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炎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以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 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9 月在案,上開判決於102 年4 月1 日送達法務 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由被告收受乙節,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份 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4 月9 日向本院提起上 訴,惟其上訴狀內就上訴理由部分僅稱「理由後補」等語, 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狀,本院乃於102 年5 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02 年5 月28日送 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而為被告親自收受,此亦有該 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 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依法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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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