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490號
SLDM,102,審簡,490,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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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甘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02 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及分裝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 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 所載之「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應予刪除。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 院卷第20頁背面)。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 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 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 ,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 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 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 項既規定,前項(第1 項 )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 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 ,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 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 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 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3 月30日以100 年度 毒偵字第235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4 月18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 602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 年4 月18日至103 年4 月17日,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未履行緩起訴處分之



條件,致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 第2351號緩起訴處分書及102 年度撤緩字第9 號撤銷緩起訴 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公訴人依法追 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 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且其係因未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 新臺幣3 萬元,導致被撤銷本件緩起訴,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因罹患有精神分裂症(見 101 年度緩護命字第400 號卷第47頁),現無工作,並無未 成年子女須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吸食 器2 組及分裝匙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 卷第34頁、第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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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