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江慧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本票 1張,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除權判決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5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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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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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票共同發票人 │付款人│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到期日(民國)│利率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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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康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同左 │83年7月28日 │5,000,000元 │84年7月28日 │年息百分之│
│ │游聰明 │ │ │ │ │9.5 │
│ │陳 和 │ │ │ │ │ │
│ │孟繁茂 │ │ │ │ │ │
│ │簡銘釗 │ │ │ │ │ │
│ │陳富科 │ │ │ │ │ │
│ │郭玉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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